4月6日,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夏某、郑某抢劫案,江苏省检察院5名检委会委员旁听了该案庭审。这是该省检察院按照《关于省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首次组织检委会委员集中旁听案件庭审。
2011年5月17日,被告人夏某、郑某通过网络取得联系后预谋抢劫,两人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,骗开门后强行进入南京阅城国际小区一户居民家中,将58岁的保姆刘某和一名13个月大的婴儿杀害,抢得现金10万余元后逃离现场。同年5月21日、22日,郑某、夏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同年11月10日,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两被告人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夏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此案二审未当庭宣判。
据江苏省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,《意见》规定检委会委员旁听庭审案件的范围有8类:省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;决定支持抗诉的刑事案件;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;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;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高检院抗诉、由省高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;省检察院派员出庭的第二审案件;厅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;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。
《意见》还规定,检委会委员每年旁听案件庭审并给予指导不少于一件;各位检委会委员可以选择案件旁听,也可由检察长指定检委会委员旁听;参加旁听庭审的检委会委员听庭结束后,应撰写书面的听庭意见,交检委会办公室,办公室将听庭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处室。